各县(市)医保局,州医保服务中心、州医保数据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根据《黔南州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我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配置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置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2026年度州本级、都匀市、瓮安县暂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其余县(市)以优化存量为主。
(二)定点零售药店。2026年度州本级、都匀市、瓮安县暂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惠水县、长顺县、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平塘县、罗甸县在额度空间内,资源不足区域择优纳入;福泉市、贵定县、龙里县以优化存量为主。
(三)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以及列入国家、省级或州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可按相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并评估合格后纳入定点管理。
二、评估相关事项
评估工作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黔南州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其他
(一)州县医保经办机构应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维护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终止、解除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进行归档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床位的,应及时提交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处理,纳入下年度测算范围。
附件1:2026年度黔南州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配置要求.xlsx
附件2:2026年度黔南州各县(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要求.xlsx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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