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特定种类的基金、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受到本《条例》的规范。本条规定《条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实施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年定额筹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障待遇支付按年调整筹资标准。
关于生育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通过将单个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在全体用人单位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根据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社会保险法作了修改,将生育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对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同时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合并实施并不影响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社会保险险种的地位,参保职工生育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由于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以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的形式进行表述。
关于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托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功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专门对“医疗救助”的救助人员、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及结算方式等作出规定。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支出、管理等政策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条例》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将有助于强化对收治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管,进一步规范救助基金支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