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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医保政策第106期】致黔南州参保单位及参保女职工关于生育津贴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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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各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保,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现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4号)有关要求,为确保生育保障政策平稳衔接,我州应设置政策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01
关于政策过渡期及政策衔接

我州政策过渡期设定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2026年12月1日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继续按我州现行规定继续执行。2026年12月1日起,我州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个月的,可按黔医保发〔2025〕24号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02
关于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法定的产假期内应连续参保,如发生断保且未及时补缴的,按实际产假天数支付生育津贴。

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

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应履行好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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