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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13664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7-29 15:29:59
文  号: 黔南医保发〔2021〕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关于简化门诊慢特病认定程序的通知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关于简化门诊慢特病认定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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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0〕219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1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现就简化门诊慢特病认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两病”认定

(一)对卫生健康部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不再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直接开通其“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其中,已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两病”人群,按现行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

(二)对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一般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后,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将患者确诊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两病”审核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州外务工“两病”患者,在务工地确诊“两病”,提供务工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开通其“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四)不再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数量限制,且“两病”参保患者可持处方在任意一家黔南州医保慢特病定点药店享受相应待遇。

二、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一)各级医保部门可将门诊特殊疾病审核认定工作下沉到符合要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在具有门诊特殊疾病审核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由参保人员提交《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和2张照片,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在《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黔南州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和照片移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开通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其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门诊特殊疾病的,按照《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试行》和《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开通待遇。对于复杂疑难病例,可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四)定点医疗机构将患者确诊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规范电子台账管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试行》《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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