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构建多部门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惩戒有力、信用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行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守好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特制定《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清单(2025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清单(2025年版)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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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清单(2025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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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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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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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或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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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 |
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 |
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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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保障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 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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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五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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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或者禁止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禁止医疗器械进口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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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有《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
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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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且拒不改正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
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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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中医诊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
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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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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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法终身禁止担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 |
有毒品犯罪记录人员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药品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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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法依规纳入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 |
有医药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 号) |
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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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
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主体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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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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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为医师 |
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人员 |
《医师法》第十六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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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注册为护士 |
被吊销护士执业证书不满 2 年的人员 |
《护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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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有《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人员 |
《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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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有《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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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
有《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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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依法依规纳入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有残疾儿童康复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救助对象家庭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 |
残联组织、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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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依法依规纳入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 |
有医疗卫生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 号)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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