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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78541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7-15 15:09:37
文  号: 黔南医保发〔2026〕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产科等五类、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产科等五类、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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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医保服务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对产科五类、呼吸系统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产科等五类。一是新增30个产科类、84个妇科类、10个麻醉类、10个精神治疗类、101个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二是停用208个产科和妇科类、46个麻醉类、24个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呼吸等十二类。一是新增68个呼吸系统类、108个泌尿系统、17个康复类、114个口腔类、82个神经系统类、32个物理治疗类、129个心血管系统类、15个血液系统类、125个眼科类、164个耳鼻喉科、36个综合诊查类、109个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二是停用114个呼吸系统类、237个泌尿系统、59个康复类、448个口腔类、215个神经系统类、46个物理治疗类、239个心血管系统类、35个血液系统类、281个眼科类、304个耳鼻喉科、 94个综合诊查类、437个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

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精神,依据黔南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黔南州各级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成本情况自主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三、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儿童、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加收政策

“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黔南州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儿童、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加收比例统一为主项目10%,确定本次十七类新增项目中135个设置儿童、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加收项(详见附件1、3)。

四、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执行全省统一的产科等五类、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1、3)。

五、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时间

从2026年7月1日,全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新版产科等五类、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六、老编码停用安排

老编码停用时间以黔南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黔南州新增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一般诊疗费继续按照《黔南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医保发〔2020〕17号)相关政策执行。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强化新增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码结算等工作,确保新增项目顺利实施,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新增项目服务量变化,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关注和防范医疗服务量异常升高。

(二)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将新增项目名称、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患者医疗费用清单制度,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注重加强正面引导,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三)加强培训解读。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增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按照规定时限落地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州医保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省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黔南州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附件2:黔南州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新版产科等五类、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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