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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85740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8-05 15:52:43
文  号: 黔南医保发〔2026〕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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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州肾终末期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州中心乡镇卫生院血液透析室建设实际,对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付费服务机构

州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血液透析中心)以及经州级卫生健康部门评审认定为二级综合医院且血液透析室通过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为我州城镇职工参保患者提供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服务。

二、定额付费包含内容及标准

(一)包含内容: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包含所有透析器材、操作、监测和药品费用,以及透析期间心肌病、贫血、高血压、骨病、胃肠粘膜病变、抗凝溶栓药物等。其中监测包含血透监测和实验室检查(按血液净化SOP3个月、每6个月监测规定执行)。

(二)透析频次要求及定额标准规范化治疗职工患者的透析频次原则上每月12—14次,其中血液滤过每月不低于3次,血液灌流每月不低于1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透析指征,在保障城镇职工参保患者透析质量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透析频次,全年基金支付控制在9.5万以内,不增加参保职工患者负担。职工参保患者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政策支付。门诊透析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见附件。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4号),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透析治疗参照慢特病管理,在省内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透析,待遇按照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待遇规定执行。

三、结算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透析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即时结算,职工参保患者只支付在治疗期间医药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自付费用时,原则上按次收取费用,对于有支付能力且自愿提前付费的职工参保患者,也可按月收取自付费用。

、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促进信息共享。州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评审后建立血液透析室的中心卫生院名单及现场评审认定其为二级综合医院的文件书面反馈至州医保局,州医保局按照规定做好系统功能维护工作,促进职工参保患者就近透析,减轻就医经济负担。

(二)严格透析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透析指征,严格执行临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开展门诊透析治疗,也要在保障参保患者透析质量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透析计划,严格控制透析频次,严格控制年度透析费用,确保不增加参保患者就医经济负担。透析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需要紧急输血或住院情况,按照参保患者住院标准执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持续运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医疗机构超透析频次、超年度封顶线、加重参保群众经济负担开展透析。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对血液透析室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加强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考核,定期开展透析质控,确保透析质量安全。

(四)本通知自202681日起执行。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51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黔南州城镇职工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6721



附件

黔南州城镇职工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

序号

疾病

医保结算编码

治疗方式

其他规定

州级三级定点医院

县级二级及以上

定点医院

乡级二级定点医院

总额标准(元)

支付

比例

总额标准(元)

支付

比例

总额标准(元)

支付

比例

1

肾终末期疾病

BN18901

门诊透析治疗(次)

出现严重并发症需要输血或住院治疗除外。

650

90%

650

92%

600

92%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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