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医保部门成立以来,按照国家要求,深入实施医疗保障扶贫行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障网,发挥了医保制度防贫减贫重要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等文件先后印发,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州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在总结运用医保脱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接续衔接要求,优化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探索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医保脱贫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了医保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在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过渡期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常态化帮扶政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三、《实施方案》在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工作举措
《实施方案》聚焦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从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持续加大过度保障治理等方面细化了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按不同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类别给予相应资助。对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分类资助。稳定脱贫人口过渡期内按标准退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贴。二是分类调整大病倾斜和救助托底政策。过渡期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保障。三是持续巩固易地扶贫搬迁医疗保障成果。按规定落实好搬迁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及三重医保待遇,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四是持续开展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排查和整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实行常态监测、动态排查,一体整改,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工作不断夯实基础。
四、《实施方案》在提升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方面的政策安排
《实施方案》聚焦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增设了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合力防范返贫致贫风险。
一是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做好参保动员和资助工作,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待遇接续享受。二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在巩固基本医保住院水平基础上,深化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补齐门诊慢病保障短板。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明确城乡参保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最低支付比例为60%,并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分类救助,将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提高到5万元,统筹加大慢特病门诊救助保障,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同步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资金倾斜。五是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根据防止因病返贫致贫行业部门预警标准,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监测,实施依申请救助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综合保障效能。
五、《实施方案》对统筹医保医疗发展的工作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了4项具体要求。
一是提升农村地区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推进服务下沉,继续做好州域内“一站式”结算,同步做好异地就医管理。二是综合施措降低就医成本。做好省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实,确保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做好规范诊疗管理,降低就医成本。三是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全面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四是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按省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
此外,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统筹调度、宣传引导等四方面明确了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