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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94906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28 19:09:4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调整我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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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医疗保障对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的促进作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制定本《通知》。

二、哪些对象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答: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贴,所发生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三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休)假天数。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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