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5年4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我州纳入医保资源规划试点城市。2025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进一步明确“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群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2026年1月,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统筹区应立足区域内现有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情况、服务半径以及服务人群数量分布等,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配置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制定本地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医保定点资源配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医保工作实际,我州制定了本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定点医药资源配置源头治理,提高定点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
二、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贵州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黔南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23—2025年)》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配置目标。
到2030年,基本形成总量适宜、结构合理、进出有序、管理规范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实现定点资源配置与参保人员需求相适应、与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与医保管理服务相统一,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稳步提升,参保人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优化定点医疗机构配置。
一是床位总量配置,全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按每千参保人口6.5张确定,2026—2030年从7.0张以内起步逐步向6.5张靠拢,高于全州目标的县(市)以优化存量为主。
二是床位结构配置,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床位构成逐步优化至2:5:3。
三是专科床位设置,采取分类管理,优先支持儿科、肿瘤、康复、护理等紧缺专科点;产科等供大于求的专科逐步缩减或转型;精神专科以优化存量为主。
(三)加强定点零售药店配置。
以800米服务半径为核心依据,人口密集区域每半径内不超过3家,其他区域不超过2家;每万人口药店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以优化存量为主,空白与不足区域优先支持。
(四)细化新增定点处理原则。
现有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超过要求的县(市),以优化存量为主;超过配置要求但分布不均的县(市)根据辖区同类机构退出情况核算准入额度;配置不足的县(市),由州医保部门划定年度新增额度。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每2—3年开展一次全州定点医药资源配置评估;根据指标变化情况重新测算并及时动态调整。对收到州级及以上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或经测算可能出现收不抵支风险的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同时,配套制定《黔南州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则与相关要求》,明确了定点医药资源配置分类,确定配置总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和相关要求。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拟申请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
关于印发《黔南州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方案(2026—2030年)》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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