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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85741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8-05 15:54: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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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21日,黔南州医疗保障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州肾终末期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肾终末期疾病患者就医负担和就医便捷性,结合我州中心乡镇卫生院血液透析室建设实际,我局联合州卫生健康局印发了本《通知》,对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定额付费服务机构。州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血液透析中心),以及经州级卫生健康部门评审认定为二级综合医院且血液透析室通过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为黔南州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提供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服务。

第二部分是服务内容及标准。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包含所有透析器材、操作、监测和药品费用,以及透析期间心肌病、贫血、高血压、骨病、胃肠粘膜病变、抗凝溶栓药物等规范化治疗职工医保参保患者的透析频次原则上每月12—14次,其中血液滤过每月不低于3次,血液灌流每月不低于1次。全年基金支付控制在9.5万以内,职工医保参保患者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政策支付。门诊透析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如下:州级三级定点医院总额标准为650/次、支付比例90%;县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总额标准为650/次、支付比例92%;乡级二级定点医院总额标准为600/次、支付比例92%

第三部分是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透析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即时结算,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自付费用时,原则上按次收取费用,对于有支付能力且自愿提前付费的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也可按月收取自付费用。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从强化部门联动促进信息共享、严格透析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持续运行等三方面推进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同时明确本《通知》自202681日起执行,原《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51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透析治疗不执行本《通知》,参照贵州省慢特病管理,在省内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透析,待遇按照贵州省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待遇规定执行。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684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肾终末期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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