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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84827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0-24 14:24:0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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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监督管理全州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高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制定实施全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州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 制定全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州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九)制定离休人员等特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将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州卫生计生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原州发展改革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州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州医保局。

(十三)职责分工。与州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局、州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高额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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