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医保处字〔2022〕第1号
案件名称:医疗事故所产生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造成基金损失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黔南丽人妇产医院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AK3YE878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国容
主要违法事实:患者刘某某与黔南丽人妇产医院产生纠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学会2021年10月27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黔南医损鉴(2021)08号,鉴定本案例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子宫穿孔肠管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应伤残等级为四级,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同时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学会2021年10月27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黔南医鉴字(2021)18号,鉴定刘某某到黔南丽人妇产医院取环手术,发生肠管损伤并发症,与病人自身病理因素有关,也与医生手术有关。医院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根据《医疗事故》第二条,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技术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经对刘某某在黔南丽人妇产医院住院病历核查发现2021年6月21日刘某某在黔南妇产医院住院结算总费用5302.52元,符合报销范围金额5188.90元,基本医疗统筹支付金额3591.68元,实际报销金额3591.68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该院为第三人应承担刘某某此次住院期间相关费用,故前期由医保基金垫付3591.68元黔南丽人妇产医院应及时进行归还。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罚款;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黔南州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