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
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盘。 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第八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分立合并的还需提供单位分立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分立后的参保人员名录(盖公章)及电子报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供根据注销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 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 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委托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保部门在事中事后可请公安、卫健、民政、司法、人社等部门行政协助核查。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3.需要网银支付的,可提供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 号)第四部分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0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网络、APP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八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
00203600300Y | 1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信息表》并同步上传;若有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转入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有条件的可通过平台、网络、APP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更改就医城市时需重新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材料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线下办理即时办结,线上办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因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患者选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缺药,需要缺药外购的,可在就医医院填写《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缺药外购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材料是指:①办理门诊慢特病需要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黔南州门诊慢特病病种办理标准》提供的材料。②办理“两病”用药资格需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申报高血压(包括I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II级高血压、III级高血压)需提供2年内血压监测报告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记录;申报糖尿病(包括I型、II型糖尿病)需提供2年内血糖监测报告单。以上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 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 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4.《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 (黔南医保发〔2021〕23号) 5.《黔南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19〕64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处方明细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可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保部门在事中事后可请公检法部门行政协助核查。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4.门诊慢特病缺药外购需提供按规定填报的《黔南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缺药外购申请表》。 5、医院有效票据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票据一式两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 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18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出院记录(医院盖章)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19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3.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可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医保部门在事前事中可与生产医院联系核查,或者请卫健部门行政协助核查。(流产术终止妊娠申报生育津贴无法提供生育小孩医学出生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男职工申请一次性补助金,可提供:①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②配偶生育医疗费收费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票据一式两份);③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④结婚证、生育小孩出生医学证复印件;⑤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承诺书;⑥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4.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申请生育津贴,需提供产假期间工资收入证明,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5.医院有效票据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电子票据一式两份;病历资料指医院加盖公章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 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 〕10 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 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4.《黔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黔南州政府令第10号 5.《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 |
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3.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1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3.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4.病历资料 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3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 《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4.需网银支付的,可提供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 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 5.《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 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 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24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
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5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填报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
3个月 | 申请—受理—现场察看—集中评审—公示—协议签订 | 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印证资料及相关申报材料,由申报机构留存备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 号) |
26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2.填报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
3个月 | 申请—受理—现场察看—集中评审—公示—协议签订 | 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印证资料及相关申报材料,由申报机构留存备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 号)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基本医疗保险清算汇总表》 | 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 号) |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基本医疗保险清算汇总表》 | 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 号) | |||
说明:事项编码按照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 | |||||||||